鳥類是天空精靈
更是生態(tài)的 “天然調(diào)節(jié)器”
然而,近年來仍有部分人
因獵奇或牟利非法捕鳥交易
既破壞自然平衡
也觸犯法律底線
看似 “無傷大雅” 的捕鳥藏鳥
實則已越法治紅線
在未經(jīng)批準許可情況下
獵捕、籠養(yǎng)、買賣、運輸
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
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
將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
我們來看具體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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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架設 “誘捕陣” 捕百靈
“資深玩家” 獲刑
李某甲愛養(yǎng)鳥,退休后更是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到了養(yǎng)鳥上。為了尋找叫聲更好聽的百靈鳥,李某甲專門下載了某App,通過搜索百靈鳥等關鍵詞,關注了一批出售百靈鳥的博主,還在微信上加了多個“鳥友群”,分享養(yǎng)鳥、玩鳥經(jīng)驗。不久,李某甲相中了蒙古百靈(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),便與賣家聯(lián)系。雙方商議好價格后,賣家通過快遞將4只蒙古百靈郵寄到李某甲家中。
2024年2月,山東警方在偵查一起危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案時,發(fā)現(xiàn)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向甘肅的買家出售過蒙古百靈,遂向甘肅警方移送了相關犯罪線索,嘉峪關市警方經(jīng)偵查鎖定李某甲便是買家之一。
公安機關將李某甲傳喚到案后,通過其手機發(fā)現(xiàn),他不但從山東的賣家手中購買過蒙古百靈,還從“鳥友群”中的李某乙處購買過蒙古百靈。于是,民警順藤摸瓜將李某乙抓獲歸案。
在親人和朋友眼中,李某乙是十足的愛鳥人士。為了滿足自己的愛好,李某乙通過網(wǎng)絡、花鳥市場等途徑大量收購蒙古百靈,再通過微信上的“鳥友群”尋找買家,向嘉峪關、張掖等地出售蒙古百靈牟利。隨著李某乙的生意越做越大,馬某、喇某等6人在青海省剛察縣的草原上通過“掏鳥窩”的方式大量捕獵蒙古百靈,同時在青海多地的花鳥市場購進幼鳥,再通過網(wǎng)絡、微信等渠道銷售給李某乙等買家。截至案發(fā),警方查明馬某、喇某等6人非法捕獵、銷售蒙古百靈40余只。
2024年12月底,嘉峪關市城區(qū)檢察院以危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對李某乙、喇某等7人提起公訴,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,訴請李某乙等7人支付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損害賠償金共計21萬元,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。2025年6月,法院審理后作出如上判決。因李某甲犯罪情節(jié)輕微,該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,將該案移送嘉峪關市林業(yè)和草原局進行行政處罰,該局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。
02
私藏 “國?!?猛禽當寵物
這種愛好領刑又賠錢
將猛禽撿拾回家;為給“愛鳥”找到可口的食物,竟帶它出門捕獵……今年2月,天津市河北區(qū)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非法狩獵案。
據(jù)被告人周某供述,2023年冬天,他在河邊散步時,撿拾到一只灰背隼,“愛鳥”的他隨即將其帶回家中飼養(yǎng)。
“周某上網(wǎng)查閱了該鳥的種類,知曉灰背隼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,還特地查了灰背隼喜歡捕食哪種鳥?!碧旖蚴泻颖眳^(qū)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馬蘭說。
為讓這只灰背隼“吃得好”,周某時不時帶著它出門。“他在灰背隼的腿上綁上了滾繩,像放風箏一樣,放到天上讓它捕食,抓回來的鳥會帶回家中存放。”馬蘭說,這樣的場面讓周某很有成就感,他還邀請朋友們到現(xiàn)場觀摩。
很快,有群眾發(fā)現(xiàn)異常并報警。2024年1月,周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。警方在其家中查獲灰背隼1只,以及獵捕的鳥類死體41只,其中包含麻雀、戴勝、灰喜鵲等國家“三有”野生動物。
周某最終因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。涉案鳥只被天津市野生動物救護馴養(yǎng)繁殖中心接收。
03
直播間“暗語”交易
平臺、賣家同被追責
“朋友們看這只,品相一流,喜歡的私聊,懂的都懂!”
這不是普通的寵物展示,而是一場隱藏在直播互動中的非法交易。近年來,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(wǎng)絡直播的即時性和隱蔽性,以“暗語”銷售國家重點保護鳥類,最終難逃法網(wǎng)。
2023年,山東省某地公安機關在網(wǎng)絡巡查中發(fā)現(xiàn),某熱門直播平臺上有一名主播行為異常。該主播頻繁直播展示各種色彩艷麗、活潑可愛的鸚鵡,但在鏡頭前從不明碼標價。每當有觀眾詢問價格和購買方式時,主播便會要求對方“點關注”“加粉絲團”,然后引導至平臺私信或第三方社交軟件進行交易。
經(jīng)偵查,主播張某通過這種方式,長期利用直播平臺引流,私下向全國多地買家出售鸚鵡。警方在其窩點查獲包括非洲灰鸚鵡、折衷鸚鵡、葵花鳳頭鸚鵡在內(nèi)的活體鸚鵡20余只。經(jīng)鑒定,這些鸚鵡均屬于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(mào)易公約》(CITES)附錄Ⅰ或附錄Ⅱ所列物種,被核準為我國國家一級或二級保護野生動物。
案件隨后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張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(guī),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,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罪。鑒于其交易行為通過網(wǎng)絡實施,范圍廣、危害大,最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,同時承擔生態(tài)資源損害賠償費用。
更重要的是,檢察機關并未止步于追究賣家責任。辦案檢察院認為,直播平臺作為網(wǎng)絡服務提供者,雖未直接參與犯罪,但其監(jiān)管存在漏洞,對平臺上反復出現(xiàn)的、以暗語進行的非法交易行為未能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和制止,客觀上為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。據(jù)此,檢察院依法向該直播平臺運營主體所在地的網(wǎng)信和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制發(fā)了《檢察建議書》,并抄送平臺企業(yè)。
上述案例再三警示:無論是“玩鳥”“救鳥”還是“賣鳥”,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(nèi)進行,任何試圖挑戰(zhàn)法律紅線的行為,終將付出沉重代價。織密法治之網(wǎng),守住生態(tài)之責,才能讓每一只鳥兒自由翱翔,讓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畫面永駐人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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